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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實施 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作業行政程序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實施 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作業行政程序

聯播經濟部-本部新聞
為加速推動我國地熱能發展,並使業者於地熱能探勘及開發階段有所依循,經濟部於113年5月13日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申設之行政程序,打造地熱能發展之友善環境。 經濟部自112年6月21日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地熱專章後,經濟部能源署隨後多次召開產學研座談及利害關係人會議徵詢各界意見,並於113年5月13日正式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設流程。 經濟部說明「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重點如下: 一、程序面: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受理申請案件,並會同地方政府、各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聯合審查,以建立全國一致之審理程序。 二、資源面:為了避免影響既有業者權益及降低不同地熱案場之資源競爭關係,後進之業者其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五百公尺範圍內若已有地熱業者,應檢附影響評估與減緩影響措施之說明。 三、共榮面:規定業者於探勘及開發動工前,均需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說明會文件完成備查,以保障鄰近利害關係人權益。 四、原民面:明定案場涉及原住民族公有土地者,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以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五、環境面:發電尾水回注比率需90%以上,並要求案場應設置量測設備記錄發電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等,按季送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開發。 六、控管面:訂定許可換照銜接機制,針對已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鑽井、開發相關許可業者,得於一定時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申請許可換照。 能源署進一步說明,有關「探勘」許可之申請,乃基於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為目的進行鑽井、開鑿,若為前期學術研究地表調查,則無需申請探勘許可,以簡化程序。此外,針對案場500公尺間距標準,目前係採用井體地表投影範圍,其目的是為了確認與辨識間距範圍內之利害關係人,並預為影響評估與規劃減緩措施。經濟部將持續依推動情形及相關技術發展,滾動調整相關規定,並已設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網頁: https://www.geothermal-taiwan.org.tw ; 電話:02-2731-2119),各界如有疑問亦可洽窗口進一步詢問。 能源署最後強調,期待透過本次「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之公告完善地熱申設法規,協助業者朝向明確且一致化的申請程序,加速地熱能電廠之設置,推動我國2050淨零碳排目標之達成。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林文信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16;0912-578-534 電子郵件信箱:whlin@moeaea.gov.tw

消息聯播來源:經濟部-本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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